《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特别注意: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意思是,必须有一个符合要求的网站)。
在网络上我们无法实际的感受到企业的规模,以及是否可信,所以就需要通过各种各样的互联网资质相关证件来判断企业的可靠程度,尤其是运营药品信息服务类业务,更是需要获得更多的信任才能够运营下去,运营有关业务的企业还不赶快去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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